QYLZ2018006
各镇(乡)人民政府,市各有关单位:
《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(修订)》业经十五届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8年8月9日
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(修订)
为进一步倡导生态节地葬法,深化殡葬改革,推行绿色殡葬,保护土地资源环境,根据省政府《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》(粤府〔2011〕67号)和《关于在清明冬至期间开展生态节地葬法的通知》(清民福〔2013〕7号)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奖励对象
在市区指定公墓区域内采取生态节地葬法安置逝者骨灰的家属。
二、奖励范围
辖区内逝者遗体火化后,家属自愿参加生态葬法,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,采取树葬、花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。
三、奖励标准
参加生态节地葬法的逝者,除免除安葬费用外(含可降解骨灰盒、纪念碑刻字等费用),再给予逝者家属1000元奖励金。
四、申请程序
(一)申请
逝者直系亲属向承办生态节地葬法的公墓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;
(二)申请材料
1.《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》(附件);
2.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3.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4.其他补充材料。
五、经费结算
(一)生态节地葬法奖励金,由市财政划拨给市民政局的生态节地葬法专项经费中支出。
(二)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受理单位先行垫资,以现金方式付给申请人。
(三)受理单位在生态节地葬法活动结束后提交《生态节地葬法工作经费情况报告》,上报市民政局审批。市民政局同意后,将奖励金汇入受理单位账户。
六、监督管理
(一)市民政局是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,定期进行监督检查。
(二)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,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追回损失外,视情节严重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(三)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,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、规范管理。
本方案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,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。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的《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(试行)》(连府办〔2015〕27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.doc